miumiu、Gucci、Dior... 这家公司无法提供进货来源被罚 miumiu的中文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永茂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据悉,2021年12月14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对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梅园路360号4层4036商铺的上海永茂光学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货架上查见各类眼镜13副,当事人当场未能提供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该局于2021年12月21日进行线索登记。经该局局长批准,2021年12月2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沪市监静处〔2022〕062021002909号显示,经查明,当事人从事光学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眼镜、眼镜辅助材料、眼镜仪器及设备的销售。2021年6月,当事人以55元每副的价格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进了各类眼镜13副,并在店内以200元每副的价格进行销售。又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13副待售眼镜中,标有“miumiu”的眼镜2副,标有“Gucci”的眼镜2副,标有“GIVENCHY”的眼镜1副,标有“Dior”的眼镜2副,标有“BURBERRY”的眼镜1副,标有“PORSCHE”的2副,未标牌的3副,当事人未取得上述眼镜的商标权利人授权。
2022年1月11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2022年1月13日提出陈述、申辩。该局于2022年1月18日出具复核意见,并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明,案发后当事人已将涉案眼镜自行销毁,商标权利人无法对相关商品进行鉴定,故该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不予认定。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不能提供进货来源的眼镜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存进货时的各种原始发票、单证等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并建立台账”之规定,构成销售不能提供进货来源的商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能提供进货来源的商品的行为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眼镜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四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种类、幅度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能提供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不能提供进货来源的商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警告以及罚款5000元。
